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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二號
聲 請 人 李秦州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七號),聲請續行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李秦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請續行審理,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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