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聲,39,201107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九號
聲 明 人 林秀綢
上列聲明人因偽證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十
五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秀綢因偽證等罪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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