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林○○
選任辯護人 林契名律師
上 訴 人 黃○○
黃○○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本院民國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八號判決正本,將原本日期欄「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記載,誤繕為「中華民國一○
○年七月三十日」,應予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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