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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九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徐俊隆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一00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執聲字第四六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徐俊隆所犯如附表拾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認為違法,得提起非常上訴。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慨(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上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亦均應受其拘束。
本件被告徐俊隆先後犯如原裁定附表所載之十八罪,裁判情形如下:(一)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
(二)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以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三)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三月
、四月、三月、四月、五月、五月、三月、六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
(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十一月、六月、六月確定,因上開(一)至(四)等案件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以九十九(一00)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
以上各情,有相關之判決、裁定及執行案卷可稽。
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九年四月,惟上開(一)部份案件既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定應執行刑一年八月確定;
上開(三)部份案件,亦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定應執行刑二年確定,若加計(二)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十一月、十一月、六月、六月,其總和應為七年二月,則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已重於前開刑期之總和,顯違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而有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貴院一00年度台非字第一一九、一二0、一四一號判決參照)。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本院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法院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法律之目的,及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者,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乃屬當然。
本件被告即受刑人徐俊隆犯:(一)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
(二)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十月四日以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一二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
(三)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三月、三月、四月、三月、四月、五月、五月、三月、六月、七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確定;
(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一一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十一月、六月、六月,經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於同年十月十四日撤回上訴確定。
嗣因上開(一)至(四)如附表所示十八罪案件均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以一00年度聲字第一六九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經確定在案。
以上各情,有相關之判決、裁定及執行案卷可稽。
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查,上開(一)部分案件既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三)部分案件亦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四一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確定,若加計(二)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案件判處之有期徒刑十一月、十一月、六月、六月,其總和應為七年二月,則本件原裁定定應執行刑後之刑期已重於前開刑期之總和,而不利於被告,其基於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顯與所適用法律之內部性界限有悖。
揆諸上開說明,自屬於法有違。
本件係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等之效力,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m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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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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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21日下午6時許│99年2月22日晚間9時許│99年2月20日清晨6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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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5171號│署99年度偵字第5171號│署99年度偵字第11647 │
│ │ │ │號 │
├───┬────┼──────────┼──────────┼──────────┤
│ │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48號 │99年度易字第24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04.27 │99.04.27 │99.08.31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8號 │99年度易字第24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1128號│
│判 決├────┼──────────┼──────────┼──────────┤
│ │判 決│99.06.14 │99.06.14 │99.10.0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99年度執字第8937號│署99年度執字第8937號│署99年度執字第14673 │
│備 註│(編號1-2應執行有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 │號(另犯竊盜罪經判處│
│ │徒刑1年8月) │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8月,桃院99 │
│ │ │ │年審易字第1128號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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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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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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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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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日上午6時許 │99年1月10日上午6時許│99年1月13日上午7時許│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
│年 度 案 號│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
│ │31號 │31號 │31號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11.24 │99.11.24 │99.11.24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判 決├────┼──────────┼──────────┼──────────┤
│ │判 決│99.12.10 │99.12.10 │99.12.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
│備 註│(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 │徒刑2年) │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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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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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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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14日上午6時許│99年1月18日上午5時許│99年1月18日上午7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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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
│年 度 案 號│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
│ │31號 │31號 │31號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11.24 │99.11.24 │99.11.24 │
│ │ │ │ │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判 決├────┼──────────┼──────────┼──────────┤
│ │判 決│99.12.10 │99.12.10 │99.12.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
│備 註│(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 │徒刑2年) │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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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1月21日上午6時30│99年2月3日中午12時30│99年2月8日夜間7時許 │
│ │分許 │分許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
│年 度 案 號│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
│ │31號 │31號 │31號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11.24 │99.11.24 │99.11.24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
│判 決├────┼──────────┼──────────┼──────────┤
│ │判 決│99.12.10 │99.12.10 │99.12.1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
│ │(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
│ │徒刑2年) │徒刑2年) │徒刑2年)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16日下午2時30│99年2月20日上午11時 │99年2月3日某時 │
│ │分許 │許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偵字第5667、│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57│
│年 度 案 號│6106、7612、8227、83│6106、7612、8227、83│、1471號 │
│ │31號 │31號 │ │
├───┬────┼──────────┼──────────┼──────────┤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11.24 │99.11.24 │99.08.27 │
├───┼────┼──────────┼──────────┼──────────┤
│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4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判 決├────┼──────────┼──────────┼──────────┤
│ │判 決│99.12.10 │99.12.10 │99.10.14 │
│ │確定日期│ │ │(上訴第二審撤回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
│ │(編號4-14應執行有期│(編號4-14應執行有期│ │
│ │徒刑2年) │徒刑2年)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9年2月22日下午某時 │99年2月2日某時 │99年2月22日下午某時 │
├────────┼──────────┼──────────┼──────────┤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偵查(自訴)機關│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57│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57│署99年度毒偵字第1357│
│年 度 案 號│、1471號 │、1471號 │、1471號 │
│ │ │ │ │
├───┬────┼──────────┼──────────┼──────────┤
│ │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08.27 │99.08.27 │99.08.27 │
├───┼────┼──────────┼──────────┼──────────┤
│ │法 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99年度審訴字第1119號│
│判 決├────┼──────────┼──────────┼──────────┤
│ │判 決│99.10.14 │99.10.14 │99.10.14 │
│ │確定日期│(上訴第二審撤回日期)│(上訴第二審撤回日期)│(上訴第二審撤回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署100年度執字第53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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