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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七號
上 訴 人 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侵上訴字第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 0000-00000B成年人故意對於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刑(共三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再查原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量定其刑,理由內已論敘綦詳,既未逾法定刑度,亦無失出或失入之情形,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
復以上訴人之犯罪情狀殊無可資憫恕之處,無從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所犯三罪量處之刑均逾有期徒刑二年,亦不符緩刑之要件。
上訴人辯稱被害人即少年A女(姓名年籍詳卷)已有原諒之意思,且伊係家中經濟支柱,配偶罹患重大疾病,亟需照顧,A女則尚未成年,倘入監服刑,全家將頓失依靠,處境堪慮,請酌減其刑並諭知緩刑云云,自不足採,併加說明。
上訴意旨仍執上開陳詞,對於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暨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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