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3417,201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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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七號
上 訴 人 蕭榮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一00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三三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蕭榮宏上訴意旨略稱:請念及上訴人年少不懂法律規範,且已真誠悔過而認罪,請給予上訴人自新機會云云。

惟查: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敍述之理由,經審查結果,認為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因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定要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已詳敍憑以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雖指摘原判決違法,然查:本件原判決業已說明第一審判決就認定上訴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等情之犯罪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已經詳細調查審酌,經核並無違背證據法則,且酌情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八月,亦屬妥適,並無過重或過輕之情形。

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第二審上訴雖具備形式上之理由,但並未提出新事證以供調查,亦未依據卷內之訴訟資料指摘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

上訴人徒憑己意漫指第一審判決不當,尚不足以動搖第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罪事實及量刑之基礎,難認係上訴之具體理由等由甚詳。

上訴意旨猶對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已說明之事項,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審認其第二審上訴書狀所敍述非屬具體理由究竟如何違背法令,自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衡以前開說明,上訴人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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