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3552,201207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二號
上 訴 人 鄭智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六、一六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鄭智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刑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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