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七九號
上 訴人 即
被告之配偶 林金盈甄 女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中市○區○○路1段12巷18號
被 告 林 正 岩 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中市○區○○路1段12巷18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金盈甄因被告林正岩偽造文書案件(行使偽造私文書),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一年四月十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徐 文 亮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魏 新 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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