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149,20121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四九號
上 訴 人 唐君佐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六八四九、六八五○、六九七○、一○七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實難甘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具體涉及,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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