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151,20121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五一號
上 訴 人 鍾政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協商判決除有法定不得為協商判決等例外情形外,原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鍾政晃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第一審係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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