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209,20121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九號
上 訴 人 侯淑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侯淑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截至同年十一月五日業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延至同年十一月六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宋 祺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惠 光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