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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四九號
上 訴 人 莊○○(代號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九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0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二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緝字第五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莊○○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累犯)罪刑,已敘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泛謂其犯罪時間應更正為民國一00年六月云云,而為事實之爭辯,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該部分之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另因妨害性自主三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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