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317,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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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七號
上 訴 人 潘奇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七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八三號),提起上訴,本.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潘奇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其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主刑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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