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319,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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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九號
上 訴 人 官淑慎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
年九月三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七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官淑慎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其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二罪罪刑之判決,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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