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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五六號
上 訴 人 江旻峰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台灣省桃園縣大園鄉○○村00鄰○○00
號
居台灣省新竹市○○街000號
(另案在押)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侵上訴字第二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強制性交及強盜強制性交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江旻峰犯強制性交累犯(共二罪);
犯強盜強制性交累犯(一罪,處有期徒刑)各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解,俱不足採取;
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乙女、丙女(以上三人之姓名詳卷)在偵查、審理中之證言,均可採信;
證人施麗玉在偵查、審理中之證言,可以佐證丙女對上訴人之指證係屬真實;
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上訴意旨未依卷附證據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執陳詞以伊未見過甲女;
有支付乙女新台幣(下同)一千元,乙女指訴誇大不實;
未對丙女強盜,已支款一千二百元云云,再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其此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皆應予以駁回。
二、強制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上訴人犯強制罪部分,原判決係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依上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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