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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
聲 明 人 邱政雄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年六月三十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邱政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施 俊 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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