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2,台上,2238,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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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八號
上 訴 人 陳啟全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續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啟全因行使偽造私文書案件,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二年五月一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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