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2,台上,2331,201306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一號
上 訴 人 李啟豪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李啟豪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係自首,且主動至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接受美沙冬治療,可見上訴人是真心悔悟,要遠離毒品,請給予緩起訴機會等語為其理由,而於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仍論上訴人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並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究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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