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2,台上,3643,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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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四三號
上 訴 人 蔡裕銘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
0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偵字第六八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泛以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不服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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