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2,台上,3652,20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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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二號
上 訴 人 陳金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七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陳金進經第一審判處持有第一級毒品逾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刑,其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上訴人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因認其第二審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已詳敘憑以論斷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卷查本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就第一審所論處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具理由,對所另論處之持有第一級毒品逾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罪刑部分,則未敘及理由,有上訴書狀可稽(見原審卷第五至八頁)。

原審以上訴人之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認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乃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駁回其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核無不合。

上訴意旨另以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執以指摘,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以其未敘述具體理由予以駁回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應認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上訴人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原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論處,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此部分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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