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上,2376,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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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
上 訴 人 黃廷仿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四
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偵字第二六0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黃廷仿犯搶奪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此部分之上訴。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其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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