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上,2586,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六號
上 訴 人 林宏霖(原名林仕翔)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一七八七三、二七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如其附表(下稱附表)壹、貳所示之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第二審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三百六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第一審判決後,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然依原審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審判筆錄之記載,審判長於審判期日對上訴人為人別訊問後,並未命上訴人陳述上訴要旨,上訴人亦未自行陳述,致無從明瞭其上訴之範圍,原審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適法。

㈡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一○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生效)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以意圖營利而犯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為構成要件,同條第五項並處罰未遂犯。

如已著手於媒介或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然該未滿十八歲之人尚未或並未與人為性交易者,仍屬未遂犯,不能論以既遂,此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問,尚屬有別。

原判決事實認上訴人媒介、容留如附表貳編號12、13所示之未滿十八歲女子葉○瑩、白○婕(詳細名字詳卷)與他人為猥褻之性交易行為,主要係以證人王思婕、張采薇、李羽涵、林君璟及劉書妤之證述為據。

惟王思婕供稱:公關要脫衣至上衣全裸,客人可以摸公關等語(見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四六一號卷第十五頁);

張采薇供稱:我不知公關秀舞之情況,但我知她們給摸,就是給客人吃豆腐等語(見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四六一號卷第三十頁);

李羽涵供稱:公關是穿短裙,脫掉上衣,上半身全裸,客人能否摸我不清楚等語(見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四六一號卷第三十四頁);

林君璟供稱:公關是穿短裙,脫掉上衣,上半身全裸,客人要摸就摸等語(見九十九年度他字第七四六一號卷第三十八頁);

劉書妤供稱:公關要脫衣、跳舞,客人有些會摸公關等語(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號卷第二四二頁),其等證詞均僅提及公關之工作性質,並未具體指稱葉○瑩、白○婕有與男客為猥褻行為。

而葉○瑩、白○婕均否認有與男客為猥褻行為,葉○瑩供稱:「(妳在酒店上班時是否需要脫衣陪酒或秀舞?與客人身體上之摩擦)我的工作性質是要,可是沒有遇過。」

(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卷第九頁)、「我沒有秀舞,因為我是做那種大家一起HIGH的那種檯,大家一起跳,所以我沒秀舞,客人也沒有摸我。」

等語(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六號卷第八十七頁);

白○婕供稱:我沒有脫衣陪酒、秀舞,也沒有跟客人身體接觸。

因為當初「王特」說我剛接觸這工作,怕我會怕,所以,他允許我不用脫衣陪酒、秀舞。

因此,我沒有與客人有身體上的接觸等語(見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六○○號不公開卷第三五頁),如果均屬實,則葉○瑩、白○婕雖擔任公關,然是否與客人為猥褻行為,而應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既遂罪行,並非無疑。

其實情如何?至關法律適用當否之判斷。

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遽論上訴人此部分犯共同意圖營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既遂罪刑,尚嫌速斷。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且上開㈡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認定,本院無可據以自為裁判,爰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判。

至原判決關於上訴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因原判決認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一併撤銷發回,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黃 仁 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G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