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上,2587,201508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八七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三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四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有罪(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於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其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並對如何認定: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詞,不足採信;

被告明知證人即告訴人A女(姓名年籍詳卷)未滿十四歲,而與渠為性交,其非以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為之,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而非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強制性交罪;

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復查原判決係綜合被告不利己之供述、A女、證人C女(姓名詳卷)之證詞、卷附國泰醫療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下稱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被告、A女之測謊鑑定書等證據資料,而認定被告犯行,並無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情形。

又查原審已於審判期日,告知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名,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其辯護人亦就此而為辯護(見原審卷第一一一、一一四至一一六頁),尚無違反法律規定,亦無妨礙上訴人防禦權之行使。

(二)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指稱被告確於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對於A女強制性交,原審就A女之證述未詳予調查釐清,而認被告係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自屬違法;

且未告知被告上開罪名,要有未合云云,係徒憑己見,再為事實上之爭執,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無罪(被告被訴於一○一年七月至九月二十三日前之某日對A女強制性交)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確於一○一年七月至九月二十三日前之某日,在基隆巿安樂區樂利三街三八巷五六之三號四樓住處,對A女強制性交。

原審就A女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被告、A女之測謊鑑定書、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等未詳查究明,而認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係屬不能證明,要屬違法等情。

(二)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被告於一○一年七月至九月二日前之某日對於A女為性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被訴於上開期間內某日對A女強制性交部分無罪,已詳敘其理由。

並說明如何認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就被告、A女之測謊鑑定書、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不足資為被告有此部分被訴犯行之不利認定;

被告此部分被訴犯行,除A女單一且有重大瑕疵之證述外,並無其他適格之補強證據,足資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

皆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從形式上觀之,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為事實上之爭執,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被告甲○○上訴部分: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被告犯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吳 三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