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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
上 訴 人 邱洪章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侵上訴字第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侵入住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之不利己供述,真實可信,其否認犯罪所執之辯解,均不足採取;
證人即未滿十四歲之告訴人A女(民國九十年二月生、姓名詳卷)在偵查及審理中對上訴人不利之指證及證人陳○熙在偵查、審理中之證詞,均可採取;
上訴人有侵入A女住處,脅迫A女坐在其大腿上之行為;
其有為滿足其性慾,而撫摸A女背部、手臂、以手挪動A女臀部坐在其生殖器處,並晃動其生殖器之行為;
均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且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仍執陳詞再為事實上之爭辯,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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