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上,3745,20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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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五號
上訴人 林飛男(原名林郁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四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林飛男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其母親罹患疾病住進加護病房,如入監服刑,將乏人照料;

上訴人自幼缺乏適當環境成長,罹患中度精神障礙,且為低收入戶云云為其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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