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抗,523,201508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三號
抗 告 人 劉明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六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抗告人劉明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聲請再審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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