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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八號
再 抗告 人 陳庭崧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
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
字第四二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陳庭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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