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抗,537,201508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七號
再抗告人 李秀紅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李秀紅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林 清 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