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05,201508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黃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撤銷羈押、停止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此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且其規定之立法理由並說明:「第三審係法律審,不宜就事實上之事項而為裁定,故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且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於第三審法院羈押期間內,有關第一項處分,規定由第二審法院裁定。」



是有關停止羈押處分之聲請,自應向第二審法院為之,而不得逕向本院聲請。

本件聲請人黃建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向本院提起上訴後,又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首開說明,其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