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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 明 人 郭仲逵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五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郭仲逵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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