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18,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明 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公共危險等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請再審),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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