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上,2001,201608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六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一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伊已接受美沙冬療法治療,已經不再施用海洛因;

倘伊入監服刑,妻子在家照顧幼女無收入,家中奶奶行動不便及母親有氣喘病,均乏人照料,懇請從輕量刑云云;

為其理由,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韓 金 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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