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上,2251,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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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一號
上 訴 人 林團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偵緝字第二七一、二七二、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意圖營利、協助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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