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上,3226,201612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六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竑智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侵上訴字第一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二一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竑智因犯強制性交案件,檢察官及被告均不服原審判決,同於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提起上訴,皆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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