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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六三五號
抗 告 人 蔡長立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
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定其應執行刑之更審裁定(一○五年度聲更㈠字第四○九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執聲字第五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編號12至16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蔡長立犯如附表編號12、15、16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13、14部分之聲請駁回。
其他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撤銷(即附表編號12至16〈原裁定及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2至15〉)部分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要件。
而於被告一再犯罪,而經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判決而言,在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在該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檢察官就數罪所處之刑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受上揭法律規定之限制。
經查本件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之首先確定判決為編號 1、2台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3 號判決,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0 年10月31日(按原裁定附表編號14部分,依其所示各罪係在100 年10月31日前、後所犯,分為本裁定附表編號14、16所示二部分),此有相關判決及抗告人即受刑人蔡長立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附表編號13、14所示各罪,均係抗告人在上開10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判決確定日即100 年10月31日之前所犯,而附表編號12、15、16所示各罪,則均係在該判決確定日之後所犯,揆諸上開說明,兩者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檢察官自應就該編號13、14部分,合併於後述編號1 至11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為適法。
乃原裁定未察,仍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2至16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刑法第50條之規定不合。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違誤,本院仍應予以撤銷,並就合於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規定之附表編號12(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15、16所示各罪刑,依檢察官之聲請(業經抗告人請求),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另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13、14部分罪刑所為之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於法既有未合,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抗告駁回(即附表編號1 至11〈與原裁定及檢察官聲請書之附表編號相同〉)部分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所定應執行刑之多寡,乃實體法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所為裁量如未逾法定範圍,且無濫用之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本件原裁定關於此部分略以:㈠、按刑法第50條於 102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本條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抗告人之修正後新法。
㈡、抗告人犯如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均經各該法院判決確定(其中編號1、2之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 至11所示各罪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因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且所定應執行之刑,亦無較之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刑前經判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4月與編號3至11所示各刑前經判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6月加計之總和2 年10月為重,所定應執行刑與應遵守之內部界限亦無違背。
原裁定關於此部分,並無抗告意旨所指主文之記載與其理由四所載:「編號1至2、編號3 至11、……,各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2年6 月、……」等語不一致,或所定應執行刑逾越上開內部界限之情形存在,本件關於此部分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前述駁回檢察官聲請部分與此抗告駁回部分,雖合於得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但既不在本件檢察官聲請之範圍,法院尚不得逕行併為裁定,而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國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Q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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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 │ │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
├──────────┼──────────┼──────────┼──────────┤
│犯 罪 日 期│99.10.09-99.11.04 │99.10.19-99.11.07 │96.02.03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署(下稱嘉義地檢)10│第2840號 │9594號 │
│ │0年度偵字第2840號 │ │ │
├─┬────────┼──────────┼──────────┼──────────┤
│ │法 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下│嘉義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最│ │稱嘉義地院) │ │(下稱南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
│實│ │ │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0.10.31 │100.10.31 │102.08.30 │
├─┼────────┼──────────┼──────────┼──────────┤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1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
│判│ │ │ │號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10.31 │100.10.31 │102.12.26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0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4127號(編號1-2應 │第4127號(編號1-2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
│ │執行4月,已經易科執 │執行4月,已經易科執 │執行2年6月) │
│ │畢) │畢)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1月-4月間 │98年1月間 │98年12月間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9594號 │9594號 │9594號 │
├─┬────────┼──────────┼──────────┼──────────┤
│ │法 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30 │102.08.30 │102.08.30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12.26 │102.12.26 │102.12.26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
│ │執行2年6月) │執行2年6月) │執行2年6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
│ │例 │例 │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
├──────────┼──────────┼──────────┼──────────┤
│犯 罪 日 期│99年3月間 │98年12月間 │99.05.01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9594號 │9594號 │9594號 │
├─┬────────┼──────────┼──────────┼──────────┤
│ │法 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30 │102.08.30 │102.08.30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12.26 │ │102.12.26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
│ │執行2年6月) │執行2年6月) │執行2年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誣告 │
│ │例 │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 │ │
├──────────┼──────────┼──────────┼──────────┤
│犯 罪 日 期│98.01.01-98.08.31 │98.05.01-98.06.30 │101.03.06-10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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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機 關│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99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9594號 │9594號 │第2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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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嘉義地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上更二字第16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8.30 │102.08.30 │102.05.31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嘉義地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台上字第5211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
│判│ │號 │號 │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2.12.26 │102.12.26 │102.06.24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348號(編號3-11應 │第2331號(社會勞動,│
│ │執行2年6月) │執行2年6月) │執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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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違反水土保持法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0月 │共81罪各處 │有期徒刑9月 │
│ (有期徒刑部分) │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犯 罪 日 期│92.08.18-95.06.12 │95.07.11-100.09.13 │101.03.04 │
│ │ │(81次)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5338號 │第5338號 │第4839號 │
├─┬────────┼──────────┼──────────┼──────────┤
│ │法 院│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6.10 │103.06.10 │103.11.12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南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78 │103年度台上字第2878 │103年度上訴字第503號│
│判│ │號 │號 │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08.20 │103.08.20 │103.11.28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3530號(編號13-14 │第3530號(編號13-14 │第4804號 │
│ │、16應執行4年) │、16應執行4年) │ │
└──────────┴──────────┴──────────┴──────────┘
┌──────────┬──────────┬──────────┬──────────┐
│編 號│ 16 │ │ │
├──────────┼──────────┼──────────┼──────────┤
│罪 名│偽造有價證券 │ │ │
├──────────┼──────────┼──────────┼──────────┤
│宣 告 刑│共7罪各處 │ │ │
│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0.12.29-101.05.21 │ │ │
│ │(7次)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5338號 │ │ │
├─┬────────┼──────────┼──────────┼──────────┤
│ │法 院│南高分院 │ │ │
│最│ │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234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6.10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878 │ │ │
│判│ │號 │ │ │
│決├────────┼──────────┼──────────┼──────────┤
│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3.08.20 │ │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嘉義地檢103年度執字 │ │ │
│ │第3530號(編號13-14 │ │ │
│ │、16應執行4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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