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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九六號
抗 告 人 鄭亦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一○五年
度聲字第二九三○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鄭○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鄭○辰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判決確定處刑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原裁定誤載為易科)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固非無見。
二、惟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五罪,前業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8 月22日以105年度聲字第35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下稱甲罪),有各該判決、裁定影本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附表編號 6、7 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四年六月),倘與上開甲罪所示之定應執行刑總合結果為有期徒刑九年六月。
原裁定將附表編號1至7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更為不利於抗告人,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法理。
依前揭說明,原審所為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已有違法。
抗告意旨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予以撤銷,並由本院自為裁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暨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v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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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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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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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得易科) │ │(得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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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3 月19日 │104年9月22日 │104年9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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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
│案號 │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字第7219號 │偵字第7219號 │
│ │104年度毒偵字第2408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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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下│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後│ │稱新北地院) │ │ │
│事├────┼──────────┼──────────┼──────────┤
│實│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6094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5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65號│
│審│ │ │ │ │
│ ├────┼──────────┼──────────┼──────────┤
│ │判決日期│104 年12月15日 │105 年3 月1 日 │105 年3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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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新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 年度簡字第6094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973 │105 年度上訴字第973 │
│決│ │ │號(程序判決) │號(程序判決) │
│ ├────┼──────────┼──────────┼──────────┤
│ │確定日期│105 年2 月22日 │105年5月20日 │105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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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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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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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
│ │ │(得易科) │新台幣1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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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11月20日 │104 年11月20日 │104 年2 月16日~ │
│ │ │ │104年6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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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毒│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偵字第8954號 │偵字第8954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15083│
│ │ │ │、20964號(原裁定誤 │
│ │ │ │載為新北地檢署104年 │
│ │ │ │度毒偵字第7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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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
│後│ │ │ │稱台中地院) │
│事├────┼──────────┼──────────┼──────────┤
│實│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600 │105 年度審訴字第600 │104 年度訴字第1243號│
│審│ │號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5月13日 │105年5月13日 │105 年6 月15日 │
├─┼────┼──────────┼──────────┼──────────┤
│確│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5 年度審訴字第600 │105 年度審訴字第600 │104 年度訴字第1243號│
│決│ │號 │號 │ │
│ ├────┼──────────┼──────────┼──────────┤
│ │確定日期│105 年5 月31日 │105 年5 月31日 │105年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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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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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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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年6 月併科│
│ │新台幣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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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104 年10月~104 年11│
│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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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4 年度偵│
│案號 │字第32571號 │
├─┬────┼──────────┤
│最│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245│
│實│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 年7 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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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1245│
│決│ │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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