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聲,109,2016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
十五日第三審確定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情形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原審法院實體判決之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侯正着因肇事逃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七三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四七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乃聲請人竟對本院所為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述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張 智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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