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四號
聲 明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 代表 人 謝諒獲
上列聲明人等因自訴被告胡再發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三審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自訴被告胡再發等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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