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附,18,201611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林明溱
被 上訴 人 陳昭煜
莊棨媛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陳○煜、莊○媛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因而為駁回上訴人林○溱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判決。

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胡 文 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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