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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二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李銘鴻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確定判決(一○四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四三四
九、四三五○、四三八五、四三九一、四六一二、四七四八、四九四五、七○五九、七三七七、八三八七、八四二一、八四二二
、八七六○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9、10、11之竊盜罪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免訴。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原判決就被告如(非常上訴書)附表一編號 9、10、11之三次竊盜犯行於上開主文諭知罪刑確定。
惟查被告同一犯罪事實,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罪刑(如附表二、判決附表編號 4、6、7及附表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附表編號 4、6、7),並於一○四年八月三日確定,有該卷宗可稽。
原判決未諭知免訴,竟誤為實體判決,揆之上揭規定,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及救濟。」
等語。
二、本院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又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甲○○所涉如原判決附表編號 9、10、11之竊盜同一犯罪事實,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以一○四年度審易字第一○六七號判決判處罪刑(即該案判決書附表編號4、6、7 之事實),並於一○四年八月三日確定,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資料核閱無誤,亦有該案判決書及全國刑事案件資料查註表等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提起公訴,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本應就此部分諭知免訴之判決,竟疏未注意,於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以一○四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就此部分再為有罪判決確定,則後者此部分判決顯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此部分判決違背法令,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編號9、10、11 之竊盜罪部分撤銷,另為免訴之諭知,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V
台北地院一○四年度易字第四三九號案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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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犯罪時│犯罪地│告訴人│竊得財物及價│行竊方式│卷內證據位置 │罪名及宣告刑 │
│號│間 │點 │ 及 │值(新臺幣)│ │ │ │
│ │ │ │被害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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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3年 │新北市│啟蒙幼│1.支票1 張(│被告持客│1.被告 │原判決: │
│︵│11月4 │淡水區│兒園負│ 面額25,000│觀上足以│(1)103 年12月18日警詢 │甲○○犯刑法第三│
│起│日 │新生街│責人曾│ 元) │為兇器之│ 筆錄(見偵一卷第10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訴│ │90巷2 │瑞蓮 │2.現金10,000│螺絲起子│ 頁) │第二款、第三款之│
│書│ │號 │ │ 元 │及一字起│(2)104 年3 月19日偵訊 │竊盜罪,累犯,處│
│附│ │ │ │3.監視器硬碟│子翻越啟│ 筆錄(見偵一卷第254│有期徒刑玖月。 │
│表│ │ │ │ │蒙幼兒園│ 至258 頁) │ │
│一│ │ │ │ │圍牆後,│2.證人即告訴人曾瑞蓮 │本院: │
│編│ │ │ │ │再破壞窗│(1)103 年11月4 日警詢 │免訴。 │
│號│ │ │ │ │戶,從窗│ 筆錄(見偵一卷第77 │ │
│6 │ │ │ │ │戶進入屋│ 至78頁) │ │
│︶│ │ │ │ │內行竊。│(2)104 年4 月28日偵訊 │ │
│ │ │ │ │ │ │ 筆錄(見偵三卷第8頁│ │
│ │ │ │ │ │ │ ) │ │
│ │ │ │ │ │ │3.監視錄影翻拍畫面(見偵│ │
│ │ │ │ │ │ │ 一卷第82至83頁)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 │
│ │ │ │ │ │ │ 11月6 日北警鍵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 │
│ │ │ │ │ │ │ 偵一卷第84頁) │ │
│ │ │ │ │ │ │5.監視錄影翻拍畫面(見偵│ │
│ │ │ │ │ │ │ 一卷第173 至21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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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3年 │新北市│育碩幼│相機1 臺(價│被告持客│1.被告 │原判決: │
│︵│11月4 │淡水區│兒園負│值約10,000元│觀上足以│(1)103 年12月18日警詢 │甲○○犯刑法第三│
│起│日 │從強路│責人許│) │為兇器之│ 筆錄(見偵一卷第11 │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訴│ │309之1│育禎 │ │螺絲起子│ 頁) │第二款、第三款之│
│書│ │號 │ │ │及一字起│(2)104 年3 月19日偵訊 │竊盜罪,累犯,處│
│附│ │ │ │ │子翻越育│ 筆錄(見偵一卷第254│有期徒刑玖月。 │
│表│ │ │ │ │碩幼兒園│ 至258 頁) │ │
│一│ │ │ │ │圍牆後,│2.證人即被害人許育禎 │本院: │
│編│ │ │ │ │進入屋內│(1)103 年11月4 日警詢 │免訴。 │
│號│ │ │ │ │行竊。 │ 筆錄(見偵一卷第85 │ │
│7 │ │ │ │ │ │ 至86頁) │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 │ │ │ │ │ 103 年12月12日刑紋字第│ │
│ │ │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見│ │
│ │ │ │ │ │ │ 偵一卷第87至88頁) │ │
│ │ │ │ │ │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3 年│ │
│ │ │ │ │ │ │ 12月19日北警鑑字第 │ │
│ │ │ │ │ │ │ 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 │
│ │ │ │ │ │ │ 偵一卷第7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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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3年 │新北市│小親親│無 │被告將小│1.被告 │原判決: │
│︵│11月4 │淡水區│幼兒園│ │親親幼兒│(1)103 年12月18日警詢 │甲○○犯刑法第三│
│起│日 │民生路│負責人│ │園紗窗卸│ 筆錄(見偵一卷第12 │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訴│ │124巷 │劉寶琳│ │下後,從│ 頁) │、第一項第二款之│
│書│ │11弄5 │ │ │窗戶進入│(2)104 年3 月19日偵訊 │竊盜未遂罪,累犯│
│附│ │號 │ │ │屋內行竊│ 筆錄(見偵一卷第254│,處有期徒刑伍月│
│表│ │ │ │ │,但因未│ 至258 頁) │,如易科罰金,以│
│一│ │ │ │ │發現財物│2.證人即被害人劉寶琳 │新台弊壹仟元折算│
│編│ │ │ │ │而未遂。│(1)103 年11月5 日警詢 │壹日。 │
│號│ │ │ │ │ │ 筆錄(見偵一卷第92 │ │
│8 │ │ │ │ │ │ 至93頁) │本院: │
│︶│ │ │ │ │ │(2)104 年1 月8 日警詢 │免訴。 │
│ │ │ │ │ │ │ 筆錄(見偵一卷第94 │ │
│ │ │ │ │ │ │ 至95頁) │ │
│ │ │ │ │ │ │(3)104 年4 月28日偵訊 │ │
│ │ │ │ │ │ │ 筆錄(見偵三卷第30 │ │
│ │ │ │ │ │ │ 頁) │ │
│ │ │ │ │ │ │3.監視錄影翻拍畫面(見偵│ │
│ │ │ │ │ │ │ 一卷第173 至21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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