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1836,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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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六號
上 訴 人 洪正順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三號;
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一、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就上訴人洪正順所犯兩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均累犯)罪刑,以上訴人第二審上訴所提訴狀,未具體指摘第一審判決關於此部分,認事用法究竟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認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上訴人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憑以判斷之理由。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上訴人第三審上訴意旨,未確實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認其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論斷,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徒稱:上訴人自案發後,即已認錯自白,深表悔悟,原審量刑過重,有損其權益云云。

經核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四、上訴人另想像競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該法條規定,既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上揭有想像競合關係之施用第一級毒品重罪部分,上訴人之上訴既不合法,無從為實體上審理,則施用第二級毒品輕罪部分,自亦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五、綜上,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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