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1849,2017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九號
上 訴 人 黃仁豪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0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偵字第二0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查: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黃仁豪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為沒收之宣告),已綜合卷內所有證據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敘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一所載,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六日下午某時起,參與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擔任持銀聯卡領取贓款之「車手」,而於同年月八日下午七時五十七分許,自臺中市○○區○○路○段○○○號統一便利商店內之自動櫃員機,提領新臺幣二萬元得手等犯行之得心證理由。

並就上訴人及其原審辯護人主張:上訴人並不知有第三名共同正犯存在,應僅該當普通詐欺取財罪云云說明如何認為不足採;

另敘明上訴人請求原審諭知緩刑乙節,如何認為無理由等旨(見原判決第三至七頁)。

經核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違背證據法則、判決理由不備、理由矛盾或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略以:

㈠本件與上訴人聯繫者僅有「阿偉」,亦乏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本件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條件存在。

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不得以臆測之詞,推認上訴人係犯該款之罪。

㈡上訴人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後亦坦承不諱,迄無再犯情事,並有正當工作,且無曠職或不當行為,顯見其確有改過向善之心。

又上訴人家境困難,其為家中經濟支柱,若陷於囹圄,將致家庭深陷困境。

原審未給予上訴人緩刑之宣告,有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而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等語。

惟查:

㈠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

原判決以當今社會之集團性詐欺案件,其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並非單憑一、二人可竟其功,此為眾所周知之事。

上訴人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於加入之初,既知係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角色,當知詐欺集團係由不詳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使之受騙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並推由「阿偉」將銀聯卡交由上訴人持以提領詐得之款項;

況上訴人遭查扣之銀聯卡達四十一張,數量非少,自應有人數更多、分工更為縝密之組織架構;

復參以檢察官依扣案銀聯卡提款紀錄函調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錄影為勘驗結果,業經上訴人確認該提款之人並非伊,亦非「阿偉」。

因認除上訴人與「阿偉」外,確有第三名共同正犯存在等旨(見原判決第三至五頁)。

核原判決此部分論斷,並非無據,亦無違反證據法則之處。

㈡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固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

然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應由法院就被告之性格、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予以審酌裁量。

此係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尚不得以原判決未諭知緩刑,即率指為違法。

何況,原判決不予宣告上訴人緩刑,已敘明如何認為本件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見原判決第六至七頁),既無判決理由不備,亦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㈢上訴人之上開上訴意旨所指各節,無非徒執其個人主觀意見,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再事爭執,尚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至上訴人之其他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