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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
上 訴 人 俞冠丞
選任辯護人 游敏傑律師
陳琦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2124 號,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396、579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上傳至網際網路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上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不因原判決正本附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指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等字樣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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