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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385號
上 訴 人 代言紅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 年
4 月2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7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6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代言紅因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妨害風化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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