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2502,2017080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502號
上 訴 人 陳哲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
蓮分院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2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哲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維持第一審論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5 罪刑之判決(均處有期徒刑),於民國106 年5月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彭 幸 鳴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