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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號
上 訴 人 張智堯
選任辯護人 邱俊傑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侵上訴字第一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七八九、一一七九○、一一七九一、一一七九二、一二○九○、一二二六三、一二二六四、一二二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審及第一審關於其附表編號①至④、⑥至⑧、⑩、⑪、⑭、⑯、⑰、⑲、⑳部分之判決,均撤銷。
張智堯犯如附表所示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十四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撤銷自為判決(即原審及第一審附表編號①至④、⑥至⑧、⑩、⑪、⑭、⑯、⑰、⑲、⑳)部分:
一、關於此部分,原判決事實認定:上訴人張智堯係年滿二十歲之成年人,受新竹市○○國小聘用(校名詳卷),自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擔任自然及體育課之代課教師,其明知被害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年○月生)(上開女子姓名年籍均詳卷),均係未滿十歲之兒童,且係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之人,竟不知善盡為人師表教育之責,為滿足自己之私慾,分別於原判決附表編號①至④、⑥至⑧、⑩、⑪、⑭、⑯、⑰、⑲、⑳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利用該等女子,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以該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方式,為猥褻行為得逞等情。
二、以上事實,主要係依憑上訴人迭在歷審審理中,坦認之自白,核與證人即上開代號0000000000號等七名女子分別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新竹市警察局受理性侵害案件進入減述作業通報表、新竹市政府性侵害犯罪事件進入減述作業訪談內容摘要表、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及同意書、現場圖,與新竹市○○國小一○四學年度日課表、國小校園性別平等事件通報、學生名冊、自然教室現場照片等證據資料附卷可按,足以認定上訴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上訴人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上訴人撫摸上述七名被害人等之胸部、臀部、下體及大腿等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性慾,主觀上亦可滿足其性慾,自屬猥褻行為無訛。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對於受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十四罪刑之判決。
並審酌上訴人不知善盡為人師表教育之責,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利用被害人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橫加猥褻,顯不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造成被害人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且危害被害人之身心健全發展,惟念其尚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業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兼衡其前有教師之工作經歷,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就所犯之罪,各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原非無見。
三、上訴人猶然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略謂:㈠原判決認上訴人此部分,係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利用權勢猥褻罪,但該罪是否應吸收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猥褻行為罪,原判決未置一詞,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法云云。
㈡原判決附表編號①與⑥、②與⑦、③與⑧、⑤與⑨、④與⑪之各次行為,上訴人均係先對一人為猥褻後,立即對在旁之另一被害人為猥褻行為,係在單一犯意、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所為,具有一定之關聯性,客觀上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對此,原判決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㈢本件縱認係數罪併罰,檢察官亦應就每個犯罪行為,負舉證之責,不得概括以同一證據證明;
檢察官對於上訴人之各個犯罪時間、地點、犯罪時在場之被害人為何,均無法特定,原判決亦沿襲檢察官之起訴內容,籠統而為認定,未依證據確認上訴人之罪行,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誤。
㈣原判決附表編號⑭部分,依原判決事實欄之記載,上訴人係對0000000000號女子為猥褻行為既遂,然所引其附表編號⑭部分,關於犯罪方式,卻記載為猥褻行為未遂,顯有矛盾云云。
四、惟查:㈠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旨甚明,自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又刑法接續犯之概念,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反之,難認接續犯。
原判決已於其理由貳─二─㈣內,詳敘:妨害性自主犯罪之性質,在社會生活常態上,或為零星偶一為之,或長期不間斷的反覆為之,均有其可能,自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妨害性自主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數個犯罪行為。
本件依憑各被害人之指證,上訴人所為二十次犯行(含下述上訴駁回部分),各具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之旨,因以數罪併罰論處,核無不當。
雖原判決未就上訴人所辯,其係接續犯之辯解,說明不可採信之理由,且因時間相隔,致無法明確查明認定上訴人各次犯罪之詳細時間,但並不影響原判決的本旨。
㈡原判決所引其附表編號⑭部分,關於犯罪方式,已載明:上訴人利用0000000000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褲子撫摸0000000000之下體之行為等語,此與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㈠所記載,此部分,係屬猥褻行為既遂等語,並無矛盾之處。
上開事實之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前揭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之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自形式上觀察,即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且事證已臻明確。
此部分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己意、割裂評價、妄指違法,或非確實依據卷內訴訟資料而為指摘,或對於不影響判決本旨之細節問題,為單純事實爭議。
五、然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罪,係以被害人之年齡作為構成要件之一,立法意旨係衡酌未滿十四歲之我國男女,身心發育未臻健全,智識尚非完足,不解性行為之真義,客觀上否定其具有同意為性行為之能力,所保護之法益,雖非無私人之性自主權,然毋寧多係基於國民健康之公共利益。
而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係因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進行性侵害,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上揭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獨立列為另一性侵害犯罪類型,但如被害人係未滿十四歲之人時,即應依吸收關係(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直接課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侵害罪責。
原判決未見及此,就此部分,不依「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法理,優先適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規定處斷,竟均論以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利用權勢猥褻罪,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違背法令,為有理由,惟上開違誤,尚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可據以為裁判。
爰將原審及第一審關於此部分之罪刑撤銷,自為判決。
並審酌上訴人前揭一切情狀,仍各量處有期徒刑十月(如附表所示),期臻適法。
貳、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附表編號⑤、⑨、⑫、⑬、⑮、⑱)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罪事實,依各被害人於偵訊時所述:其等並未以動作或言語表示不願意或拒絕之意,足見上訴人並未以強制手段為猥褻行為。
其中原判決附表編號⑤、⑨、⑫、⑬、⑮、⑱部分,依各該被害人所述,上訴人會將其等「抱到大腿上坐著」、「抱著我」、「走不開」等語;
並均稱:其等未曾表示不願意或拒絕之意,顯見其等並未指述上訴人,有何抑制行動自由,或施以其他強制手段之情事,原審未查明上訴人究係以何種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為猥褻行為,並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就上開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亦未說明不予採信之理由,即為有罪之認定,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原判決就其附表編號①至④、⑥至⑧、⑩至⑪、⑭、⑯、⑰各部分,均肯認上訴人未施以強制手段,但就其附表編號⑤、⑨、⑫、⑬、⑮、⑱部分,依相同之證述,卻認定上訴人係以強制之手段為之,亦屬理由矛盾。
㈡關於原判決附表編號①與⑤、②與⑥、③與⑦、④與⑨之各次行為,上訴人均係先對一人為猥褻後,立即對在一旁之另一被害人,為猥褻行為,各次行為,乃在單一犯意下,於同一地點之密接時間內而為,具有一定之關聯性,客觀上,自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原判決對此,未說明不予採納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失。
㈢本件縱屬數罪併罰之案件,檢察官亦應就每個犯罪行為,負舉證之責,不得概括引用同一證據;
檢察官對上訴人之各個犯罪時間、地點、在場之被害人有幾人等情,均無法特定,原判決亦沿用檢察官之起訴內容,籠統認定,未依積極證據,確認上訴人之罪行,自有判決理由不備及違背證據法則之違誤云云。
三、惟查:㈠證據的取捨及其證明力的判斷與事實之認定,俱屬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裁量的職權,此項自由判斷職權的行使,倘不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無違法可指,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意旨甚明,自難任憑己意,指摘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的適法理由。
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係指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性,並有調查的可能性,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者而言;
倘事實業臻明確,自毋庸為無益的調查,亦無所謂未盡證據調查職責的違法情形存在。
㈡原判決主要係依憑上訴人坦承有對原判決附表編號⑤、⑨、⑫、⑬、⑮、⑱所示之各被害人為猥褻行為,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偵訊時證稱:上訴人把我們抱到他大腿上坐著,就摸我胸部等語;
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警詢時證稱:他把我抱到他的大腿上坐著,然後隔著衣服摸我的胸部等語,及於原審時證稱:當時有聽到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對老師說不舒服,或請老師不要這樣做,老師還繼續摸她等語;
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偵訊時證稱:「上訴人是抱著我、摸我,我走不開」、「我站著,上訴人從我後面抱我,兩手從我腋下伸過來,就摸我尿尿的地方一下」等語;
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警詢時證稱:「上訴人把我抱在他大腿上」等語,並以勵馨娃娃,示範上訴人如何摸其胸部及下體;
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偵訊、原審時均證稱:「上訴人從背後抱住我,並摸我ㄋㄟㄋㄟ(按即胸部)與尿尿的地方」等語;
證人即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於偵訊時證稱:「上訴人直接將我抱起來,我就坐在其大腿上,其手就越過肩膀摸我的胸部」等語。
綜觀上開被害人等之指證,關於上訴人對其等實施強制猥褻行為之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等重要情節,均詳盡具體,衡以其等當時之年齡、智識經歷,倘非其親身經歷而印象深刻,實難於案發後為如此之具體證述,其等上開指證,應屬事實而堪以採信。
原判決再於其理由貳─一─㈡─⒉內,敘明:依上開被害人等之證述,上訴人有抱住被害人,使被害人難以掙脫,此乃物理力量的運用,自屬強制手段,上訴人以此抑制被害人行動自由之舉,其目的係為達到猥褻的滿足甚明,乃認定上訴人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一─㈡所載犯行,而維持第一審此部分,論處上訴人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六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此部分之第二審上訴。
對於上訴人矢口否認有何強制猥褻犯行,所為略如前揭第三審上訴理由之辯解,如何係事後推諉脫責之詞,並不足採,亦據卷內訴訟資料,詳加指駁、說明。
以上所為的事實認定及得心證理由,俱有各項證據資料在案可稽,既係綜合調查所得的各直接、間接證據而為合理推論,自形式上觀察,即未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又非單憑各被害人之指證,即為認定,且事證甚明。
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各項違法情形。
㈢原判決已於其理由貳─二─㈢─⒉內,詳敘:原判決附表編號①至④、⑥至⑧、⑩至⑪、⑭、⑯、⑰之各次行為,上訴人尚非用外力壓制被害人,或以其他違背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
並於其理由貳─一─㈡內,說明:上訴人所犯強制猥褻部分,如何係以強制手段,抑制被害人行動自由而為之等情,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理由矛盾情形。
㈣此部分,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㈡、㈢所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詳如上述壹─四─㈠部分所述。
㈤以上各上訴意旨,或置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猶執陳詞,仍為單純事實爭議,或就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憑主觀妄為指摘,或對於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之枝節事項,予以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前段、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許 錦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相對人 │時間 │地點及方式 │宣告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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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0000000000│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衣服│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30至12:30)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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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同上 │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伸入衣服│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內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30至12:30)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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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同上 │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褲子│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撫摸0000000000之下體。 │ │
│ │ │30至12:30)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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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同上 │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褲子撫摸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000000之臀部。 │ │
│ │ │30至12:30)下課時 │ │ │
├──┼─────┼─────────────┼─────────────────────────┼─────────────────┤
│⑤ │0000000000│104 年10月間某週一第4 堂課│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11:20至12:00)、週四第│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衣服│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3 、4 堂課(10:30至12:30│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上課時 │ │ │
├──┼─────┼─────────────┼─────────────────────────┼─────────────────┤
│⑥ │同上 │104 年10月間某週一第4 堂課│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11:20至12:00)、週四第│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伸入衣服│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3 、4 堂課(10:30至12:30│內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上課時 │ │ │
├──┼─────┼─────────────┼─────────────────────────┼─────────────────┤
│⑦ │同上 │104 年10月間某週一第4 堂課│0000000000陪0000000000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11:20至12:00)、週四第│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3 、4 堂課(10:30至12:30│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褲子撫摸0000000000之下體及大腿,│ │
│ │ │)上課時 │並說「妳好漂亮讓我抱一下」等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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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0000000000│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衣褲撫摸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000000之胸部及下體。 │ │
│ │ │30至12:30)下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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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同上 │104 年9 月中至10月底間某週│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一第4 堂課(11:20至12:00│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以手從000000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週四第3 、4 堂課(10:│腋下往前伸,隔著衣服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30至12:30)下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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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 │104 年9 月中至11月5 日間某│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0000000000│週一第5 堂課(13:25至14:│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褲子撫摸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05)、周五第1 、2 堂課(8 │000000之下體,並欲伸入褲子內撫摸0000000000之下體,│ │
│ │ │:40至10:10)下課時 │然遭0000000000將其手撥掉。 │ │
├──┼─────┼─────────────┼─────────────────────────┼─────────────────┤
│⑪ │ │104 年9 月中至11月5 日間某│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0000000000│週二第5 堂課(13:25至14:│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衣褲撫摸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05)、周五第3 、4 堂課(10│000000之胸部及下體。 │ │
│ │ │:30至12:00)下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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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 │0000000000│104 年9 月中至11月5 日間某│在自然教室,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督不敢貿│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週二第5 堂課(13:25至14:│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隔著衣褲撫摸0000│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05)、周五第3 、4 堂課(10│000000之胸部及臀部(起訴書誤載為胸部或下體,應予更│ │
│ │ │:30至12:00)上課時 │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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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⑬ │0000000000│104 年9 月中至11月5 日間某│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週一第1 、2 堂課(8 :40至│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以其手越│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10:10)、周五第5 堂課(13│過0000000000肩膀,隔著衣服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25至14:05)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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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⑭ │同上 │104 年9 月中至11月5 日間某│在自然教室看影片時,利用0000000000係兒童,並受其監│張智堯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猥褻之行│
│ │ │週一第1 、2 堂課(8 :40至│督不敢貿然拒絕,而隱忍曲從並未反抗之情形,以其手越│為,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10:10)、周五第5 堂課(13│過0000000000肩膀,隔著衣服撫摸0000000000之胸部。 │ │
│ │ │:25至14:05)上課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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