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6,台上,2946,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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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
上 訴 人 陳光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
民國106年5月16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號,起訴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02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光雄因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6月3 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黃 斯 偉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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