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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3144號
上 訴 人 官文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8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214、18822 號、同年度毒偵字第29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官文英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2 罪(均處有期徒刑)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6年7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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