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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00號
抗 告 人 施明益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6年
度聲再字第9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施明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原審法院 105 年度上訴字第76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其原判決係遭證人誣指且欲勘驗警詢錄音,原審法院未命其補正云云,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王 敏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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