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台抗字第607號
再 抗告 人 高樹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 年度抗字
第166 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
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高樹華對於第一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77年度訴字第133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所為聲請,違背程序規定,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再抗告人聲請再審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
再抗告意旨,仍執己見,漫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